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舉行,繼續審議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廣告法修訂草案,審議國家安全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等。其中,針對網絡逐漸成爲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互聯網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商業的繁榮在給人們帶來交換便利的同時,也必將催生廣告業的蓬勃發展。事實上,廣告早已超出了以電視、紙媒、地標爲主要載體的傳統模式,更多地搭載在短信、電子郵件、社交工具、網站等新興平臺上。法律註定是滯後的,而在適用情景日新月異的互聯網時代,20年前制定的《廣告法》更加顯得捉襟見肘。
如何將新型廣告形式納入法律規制的範圍,如何合理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正是廣告法修訂面臨的最大問題。今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這將使禁止垃圾商業廣告短信有法可依。遺憾的是,相關規定未能被寫進廣告法。
而本次廣告法修訂對網站彈出式廣告進行了較爲細化的規定,仍然有着重大進步意義。彈出式廣告確實在某種程度上令人厭惡,時常擋在人們想要獲取的資訊面前,讓人慾罷不能,更有甚者,不點開廣告就不能關閉;將關閉鍵置於人們難以發現的地方;網友明明點擊的是關閉鍵,卻點開了廣告鏈接,讓人防不勝防。
正因此,有觀點認爲對於彈出廣告須一律禁止或者比照對短信廣告的管理方式,須經接收者明確同意。其實,網站彈出廣告和短信廣告有着區別。這首先在於人們對網站有選擇權,對於濫發廣告的網站可以用腳投票,其次在於人們通過瀏覽網站可以無償地獲得資訊,相對的,就需要對網站廣告進行一定限度的容忍,此外,彈出廣告是網站的重要盈利點,如果一律禁止,顯然對於互聯網發展極爲不利,最終受損的還是承載着網友根本利益的共享、互利、免費互聯網精神。
允許彈出廣告的存在,這本身就體現出立法者對互聯網精神的尊重。同時,對於一些帶有視覺暴力性質的彈出廣告,立法者運用了“互聯網思維”,根據互聯網運作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的重要標準,更是將該標準細化爲“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兩個硬性指標。
須指出,僅有這兩個指標對於“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標準實現而言還遠遠不夠,比如,一些彈出廣告佔據了大部分乃至整個頁面;一些廣告以視頻形式彈出,嚴重佔用電腦運營內存,耗費用戶流量;一些網站彈出廣告過於頻繁。治理這些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的不端現象,均有待相關標準的進一步細化。我們期盼立法者能夠在本次徵求意見過程中,繼續堅持“互聯網思維”,廣泛聽取普通網友的意見,根治不良網絡彈出廣告所帶來的視覺暴力。